案件的事实经过
2006年5月12日,某市移动公司代理商服务中心主管某区的工作人员周某与吕某联系,说他能进到一批充值卡,让吕某将款19万零5百元人民币汇到他的账户上。吕某于当日(5月12日)将款汇到周某的邮政储蓄账户上。事隔十多天,周某说还有一批卡,款不够,要求再汇过去19万5千5百元。吕某于5月23日,将上述款项汇到他同一个账户中,两次总计汇款386000元。过了几天,周并没有把卡送来,吕便多次向他催要。周说,卡已经卖出,款还没有回来,先用自己钱给吕补上。2006年6月22日,周打电话给吕,让吕到北京路邮政储蓄所。吕去后,周从自己帐户上,也是吕当初将钱汇给周的账户取出39万元,存到了吕的邮政储蓄帐户上,并且说多出了4千元是给吕的补偿。
2006年6月26日,公安局刑警支队警官找到吕,并把吕带到公安局,说周偿还给吕的39万是从王某处诈骗所得。吕这才知道周骗了王的钱。公安局开始怀疑吕是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同伙。吕把事实情况说明以后,公安局查清了情况就让吕回去了。但是,公安局认定,周还给吕的钱就是骗王某的,是赃款,于是于2006年6月27日把吕的帐户(共计587679.64元存款)冻结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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