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亦博堂
 
我思我在
[原创]我的答辩(续)

答辩词


       说明:市公安局在冻结吕的存款近四个月的时候,根据市政法委、市公安局、法院的联席会议纪要精神,决定将吕账户上的存款解冻。但是原告王又到法院起诉吕,诉吕的账户中有30万是赃款,应归王所有。于是,我成为此案的委托代理人,并写下以下答辩词:

      1、吕与周之间债的关系成立。
      前文已经叙述了吕与周之间的往来关系。周是移动公司的职员,曾与多人有过业务往来,并且得到过很多人的信任。由此可见,周具备做这种生意的能力和条件。吕于5月12日、5月23日分两次将3860000元打入周的账户。有汇款单可以证明。当吕将钱款打入周的账户之时,吕与周之间就形成了债的关系。周或者给付货物(手机卡),或者归还吕的货款。即便周与吕商谈购手机卡事宜时,确实是出于骗的目的,周与吕之间也构成债的关系。这属于侵权之债,周侵犯了吕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周对吕是骗也好,是正常交易未成也好,都有返还吕所付出的钱款的义务,吕与周之间“债”的关系成立。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第九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诈骗犯罪嫌疑人以后次诈骗所得归还前次诈骗欠债的行为是有效的,司法解释承认该种“归还”行为。


      2、吕得到这笔钱属于“善意取得”。
      什么叫“善意取得”?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第十一条就有明确的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由此可见,“恶意取得”的含义是明知是诈骗财物还要收取;如果收取财物时不知道是诈骗的财物,就是“善意取得”。吕一直认为与周健之间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由于周无法完成交易,因此将吕所汇过去的款偿还,当时周也没有向吕说明这钱是他从别人那里骗来的。(傻子也不会说自己是骗子)。所以吕绝不明知该款是赃款。另外,周于6月22日将钱打入吕的账户,6月26日公安局把吕叫去调查,这中间隔了4天。如果吕知道此款是周诈骗所得,别说4天,用不了40分钟就将钱全部提出来了,何必等到公安机关去冻结。因此,吕属于善意取得。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吉高法会发[2004]8号”第十二次联席会议纪要第二条:“关于善意取得赃款赃物的处理问题:有证据证明赃款赃物已出售或用于还债等,且购买方或接受方善意取得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应收缴。”由这一条款可以推出,周归还给吕的货款应该归吕所有。


      3、吕账户上的钱没有一分钱是赃款,吕拥有对吕账户上的所有钱款的所有权。
      什么是赃款?肯定是用不法手段获得的钱。周采用诈骗手段骗了原告王的钱421400元,这笔钱在周的账户上,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此款的,因此可以说是赃款。但是此款已经用于归还他欠吕的货款,也就是“用于还债”。当周还吕的39万到了吕的账户上的时候,赃款的性质就已经发生了变化,不能再说是赃款了。因为吕并没有用不法手段骗取任何钱款。周还的是他欠吕的债。吕账户中总计587679.64元存款没有一分钱是我骗来的,因此也没有一分钱是赃款。
        另外,金钱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种类物,应用“持有即所有”的法理。也就是说钱在谁手里,谁就拥有它的所有权。因此,当周将39万元打入吕的账户时,这笔钱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吕已经拥有了这笔钱款的所有权。吕可以依法行使对这笔钱的支配权利。如果当时吕将这笔钱提出来,或者做生意了,账户上已经没有钱了,吕没有能力再筹集这笔钱了,难道还要到处借钱偿还原告所谓的赃款吗?或者认为吕又欠了原告一笔钱呢?吕是不是还应该写一张欠条证明欠原告钱呢?

    因此,原告认为吕账户上有30万是赃款及该30万的所有权是王的说法根本不成立。

我思我在 发表于 2007-1-9 23:01:00
阅读全文() | 回复(3) | 引用通告() | 编辑
Re:[原创]我的答辩(续)
辩护的好!
jlhdjcq发表评论于2007-1-10 13:28: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原创]我的答辩(续)
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累积而成。积极的人在每一次忧患中都看到一个机会,而消极的人则在每个机会面前都看到某种忧患。数据恢复Google优化排名窃听器手机窃听器Google排名数据恢复监听器手机监听器留学荷兰留学英国留学加拿大留学澳大利亚留学美国留学法国留学英国签证加拿大签证英国大学排名专升本留学中介鹿特丹商学院留学英国英国高中留学荷兰留学法国留学澳大利亚留学加拿大新加坡留学留学新加坡莫那什大学留学美国雅思考试出国留学托福考试阿姆斯特丹商学院出国英国硕士美国签证瑞典留学留学瑞典澳洲留学留学澳洲美国大学排名印刷印刷厂北京印刷北京印刷厂窃听器手机窃听器监听器手机监听器电话窃听器电话监听器无线窃听器无线监听器小灵通窃听器监听器手机监听器监听器手机监听器写字楼门禁系统保洁婚庆公司保洁公司
xianfeng1发表评论于2007-7-29 18:16: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原创]王飞:2006至2007年度党员自我评议
只有努力寻找的人才能找到;大门只会对扣门的人敞开。因为只有通过耐心、实践和无直境的追求,人才能进入幸福殿堂的大门。澳洲留学中介北京留学中介法国留学中介韩国留学韩国留学中介合法留学中介荷兰留学中介荷兰预科留学服务留学公司留学咨询公司美国留学中介欧洲留学中介英国留学中介加拿大留学中介留学申请高中生留学澳大利亚留学澳洲留学出国出国留学法国留学荷兰留学加拿大留学加拿大签证留学留学澳大利亚留学澳洲留学法国留学荷兰留学加拿大留学美国留学新加坡留学英国留学中介美国留学新加坡留学英国留学英国签证瑞典留学***公司***公司洁身器窃听器手机窃听器监听器手机监听器窃听器手机窃听器监听器手机监听器窃听器手机窃听器监听器手机监听器窃听器手机窃听器监听器手机监听器窃听器手机窃听器监听器手机监听器办证网上办证北京办证上海办证广州办证
xianfeng1发表评论于2008-11-29 14:48: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主页:
    标题:
日历
January 200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登陆
日志
回复
留言

信息
  • 日志总数:446
  • 评论数量:1646
  • 留言数量:32
  • 访问次数:
  • 本站:mqy1000.headmaster.com.cn
  • 加为好友 发送短信
搜索

 


友情链接

 

DESIGN BY SHANGRI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