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认真履行工作程序,落实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政令通畅、令行禁止,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结合吉船教发[2007]35号通知精神,制订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区教育局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二、需要向教育局请示报告的事项: 1、 涉及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干部人事任用等重大改革; 2、基建工程的立项及招标方案、大额资金采购和支出; 3、重大对外交往活动; 4、收费项目及标准、受到较大数额的罚款及其起诉和应诉事项; 5、教职工被司法机关收审、教工和学生在校内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及责任事故、突发事件; 6、资产处置、出省出国学习考察; 7、按有关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内容等。 三、 需要向校主要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 1、 凡以上涉及向区教育局汇报的事项,都需要先向校主管领导请示; 2、 教职工涉及婚丧嫁娶等重要事项; 3、 涉及收费的事项; 4、涉及外出学习及培训的事项; 5、涉及资金支出和资产购置、外借、处置的事项; 6、涉及各项工作检查事项; 7、涉及学校教师学生大型教育教学活动及外出活动安排; 8、涉及安全的一切事项; 9、 重大突发事件及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 四、 严格按照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程序进行。 1、 一般事项可口头直接向主管领导或有关科室请示或报告; 2、重大事项需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育局请示报告; 3、实施重大决策前或工作中遇到需要教育局、学校帮助协调解决的特殊困难及问题,立即向主管领导请示,并以书面形式向局里提出请示,待局里批准后方可操作; 4、出现重大情况后,10分钟内向校主管领导报告,30分钟内以口头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给局里。 5、 其它重要事项按要求进行报告。 五、注意事项: 1、熟练掌握公文请示报告的写法,按程序、原则报告。 2、报送部门: 局主报送机关:区教育局综合科。 由综合科登记,报送人签字。如遇紧急事项领导不在办公室时,要通过电话向主管领导或其他领导报告。一般情况下,口头或电话请示报告,如果向主管科室请示报告的,就不必再向主管局领导请示报告,如果向局主管领导请示报告的,就不必再向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特殊情况或非常重要的事项,可直接向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学校主要报告部门:教导处、总务处、校长室 3、及时办理抓好落实。 局主管领导在接到基层单位报送的请示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分管局领导不能答复的,要请示局主要领导办理。局领导签属意见后的请示报告再交由综合科存档,并按领导的批示对有关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学校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发答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