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亦博堂
初中教育研究



[原创]从“跑跑”行为看我国教育立法中学生人身安全保护之缺口 
知也无涯 发表于 2008-6-18 10:50:00

跑跑行为看我国教育立法中学生人身安全保护之缺口

韦国锋

 

2008512四川汶川8级大地震发生时,都江堰市光亚学校教师范美忠独自跑出教室而不顾其身后学生的安危,他于522910把自己的这一行为发表在天涯社区“闲闲书话”里,在开篇一句“我曾经为自己没有出生在美国这样的自由民主尊重人权的国家而痛不欲生!”之后,他详细描述了5·12大地震发生时自己如何不顾学生安危而“连滚带爬地以最快速度冲到了教学楼旁边的足球场中央!我发现自己居然是第一个到达足球场的人,接着是从旁边的教师楼出来的抱着一个两岁小孩的老外,还有就是从男生宿舍楼下来的一个学生。”而他“经典”的震后感是:“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此类“理性”立即引来网评如潮,因此得了范跑跑的“美名”,并且随着凤凰台的范郭之辩而风靡全国。“顶派”网民的评价基本点有二:一是“范老师”跑出了“本能”,二是范跑跑没有违法。

对于第一观点,笔者“无话可说”。但第二观点是涉及教育“法律”的问题,“跑跑”属于不作为现象,应该不会“犯法”,但这有可能违法吗?这颇有探究的价值,于是在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首先,让我们来重新阅读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法律责任”的第七十条三这样表述:“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法律应该指的是学校建筑或大型设施发生倒塌或其它危险时相关的法律(追究)责任,看来并不确指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校舍“有危险”。但是,我们能否稍微“延伸”于“跑跑”行为呢?位于8.0级地震区域的光亚学校校舍肯定是有危险的,“跑跑”凭他对地震的“一些经验”肯定是明知这种危险的,但他“不采取措施”,弃学生而跑了,这种行为的后果没有造成学生的伤亡,所以“跑跑”在法律上谈不上什么违法。然而如果我们细读“跑跑”的“自白”,就会看到他并非无所作为,在地震发生时,他用语言在误导学生:“不要慌!地震,没事!……”接着自己就拔腿逃跑了。这种言行所造成的后果预期是显而易见的,但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没有学生因此伤亡的结果,法律就不能追究其责任。诚然,这是一部教育的“基本法”,条文无疑也理应是粗线条的,但对于教育中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教育法》明显地更多表述“教育者”的内容,这是应该引起关注的问题。

接着,我们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灾害发生时教师是否应该首先救护学生?

《教师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提出“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显然,这一法令也是为了保护教育者而制定的。因此,许多聪明的网民充分利用了这一点来支持“跑跑”行为。但在第二章第八条的第5款,我们仍能看到这样的表述:“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是法律规定的教师应履行的“义务”。“跑跑”行为是否属于“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呢?所谓“健康成长”,不外乎身体和心理两方面的健康成长。如前所述,“跑跑”行为没有造成学生身体伤亡的后果,但从心理科学的专业角度判断,是否造成学生的心理伤害呢(范的《那一刻地动山摇》陈述了学生自己逃离险境后的反应:“我们一开始没反应过来,只看你一溜烟就跑得没影了,等反应过来我们都吓得躲到桌子下面去了!等剧烈地震平息的时候我们才出来!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而“后来我告诉对我感到一定失望的学生”的话,更深深地伤害了任何心智和情感正常的学生!)?如果对“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只能“批评”,我们又怎能“抵制”得了这种可以危及学生生命的现象呢?

教师仅有“义务”就够了吗?当然不。那么教师在其职业行为中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教师法》这样规定: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难看出,这里的法律责任全是缘于教师的人为因素,而由于自然因素所造成的学生伤害后果,教师是毋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此看来,“跑跑”行为是合《教师法》的。在一般的法律实践中,判定学校或教师是否对学生受伤害有责任,是以学校或教师在伤害事件发生之前是否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训练为依据。如果光亚学校在地震前已经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和逃生教育训练,如果地震发生时“跑跑”是无言的行为,那么哪怕地震造成了学生的伤亡,学校及其“跑跑”是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即使我们有证据表明学校事先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而地震发生时“跑跑”在课堂上对学生所发出的话语信息及学生接受信息(教育)后的反应(教育结果)也表明,他在进行相反的教育:地震来了,没事!这种教育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否“有害”呢?这种“跑跑”行为是否属于“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呢?

然后,我们要从《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寻找自然灾害发生时未成年人如何受到成年人的保护的法律条文。

第三章学校保护的第二十二条如此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这离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学生保护远的很。值得注意的是,第四章社会保护的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发生地震这样的突发事件时,学校里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得到优先救护,然而,是谁应当优先救护学生呢?在这章中,显然是“社会”。这是否意味地震发生时,学校及其教师可以坐等社会救助呢?有人一定同意这样的规定,因而那些突破法律规定、挺身而出抢救学生甚至为此献出自己生命的老师,是英雄的教师,像“跑跑”这样的教师“依法”独自逃离险境而置学生的安危于不顾的,也是无可非议的了。

综上所述,从“跑跑”在地震发生时的言行事实来判断,他有涉嫌违法的行为,但因为没有造成学生伤亡的后果,故而没有犯法。可以肯定的是,“跑跑”行为不仅仅有关师德问题,而且涉及到法律问题——其实,对于人类行为规范而言,法律虽是最严厉的手段,但与道德相比,却是最低的要求。

那么,这些教育法令为什么不能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明确而勇敢地站出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权利呢?这不能不让我们认真思考:中国的教育立法为什么留出未成年学生生命保护的缺口?

在中国人的人生哲学里,人的生命并不“值钱”。孔子“朝闻道,夕死可矣。 孟子“舍生取义”;崇尚“好死”,鄙视“赖活”;重视生命体具有的社会价值,忽视生命体本身的自然价值;这就是中国生命文化中的道德理论主义经典。中国传统的生命价值观认为,凡事以“道”“义”为上,人的自然生命是为了“道义”而存在的。这对于成人而言,是无可厚非的。关键是这种生命观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教育观,甚至支配了我们的教育立法:在2001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之前的教育界,学生的生命与学业就像教育学和天文学那样相隔甚远,我们始终关注的是学生的学业成绩、“全面发展”、“素质教育”等,而对所有这一切“发展”的基本前提—生命—却置若罔闻。诚然,近年来“课改专家”们也在倡导“生命教育”,要让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珍爱生命”。但这是“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提出的要求,实质上也是“舍生取义”使然。在“受教育者”的生命没有得到“教育者”切实的尊重和保护之前,“生命教育”不过是一种奢谈,不过是在危房教室里教学生唱“生命之歌”!

教育是许多具体的人和事物参加的社会活动,而不是抽象的社会学概念。教育要在培养社会的合格公民的各种素质品质的目标中把学生的生命保护放在首位,首先让校园里充满健康的生命迹象,在自然灾害来临之际,首先保护、救护这些未成年学生的生命。这必须是学校、教师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如果仅仅停留在一般的道德义务或师德要求上,那么就给那些“跑跑”们留出了逃避师德规范、逃避法律规定的缺口,而教育立法上存在的这一“缺口”就成为吞噬学生生命的“枪口”。果真如此,则地震不仅是天灾,灾难中也会夹带着“人祸”。

为此,笔者建议,应进一步修订《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现场的学校成年人必须优先救护未成年学生。”的条文规定及相应的法律惩罚条款,使之成为教育的职业法规。堵住这个“缺口”,就是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这是教育立法最低的立足点。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范美忠.那一刻地动山摇——12汶川地震亲历记,天涯社区,2008522


阅读全文() | 回复(4) | 引用通告() | 编辑



Re:[原创]从“跑跑”行为看我国教育立法中学生人身安全保护之缺口
泾州司马发表评论于2008-8-30 22:25:00

舍生取义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a href="/"";http://www.gamemore8.cn">新闻</a>老贼说的不错
lllbn33886发表评论于2008-6-20 18:13:00

新闻老贼说的不错 清者自清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年轻人的冲动。
lllbn33886发表评论于2008-6-20 18:13:00

年轻人的冲动。 冲动是魔鬼!新闻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原创]从“跑跑”行为看我国教育立法中学生人身安全保护之缺口
西山学者发表评论于2008-6-18 21:12:00

   应进一步修订《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现场的学校成年人必须优先救护未成年学生。”的条文规定及相应的法律惩罚条款,使之成为教育的职业法规。堵住这个“缺口”,就是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这是教育立法最低的立足点。

   支持!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主页:
    标题:


 
  日历  ?  Calendar

June 2008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登录  ?  Login


  我的分类  ?  Label


  最新日志  ?  Lastest


  最新评论  ?  Comment
 

  Blog统计  ?  Statistic
 

  • 日志总数:37
  • 评论数量:42
  • 留言数量:4
  • 访问次数:
  • 本站:bnuwei.headmaster.com.cn
  • 加为好友 发送短信

  友情链接  ?  Links


  给我留言  ?  Message


  搜索  ?  Search